【政策解读】关于《城厢区实体制造业招商入驻优惠政策》的解读
| 招商动态 |2017-05-16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加快发展实体制造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改革,做优做强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城厢制造业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招商办起草了《城厢区实体制造业招商入驻优惠政策》。在起草过程中,我办先后征求了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华林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该政策经2017年3月15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以正式发布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入驻分类。1.第一类:没有新增用地类。政府为盘活工业闲置厂房或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引进的新注册在我区的实体制造业企业。2.第二类:申请新增用地类。政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补齐产业短板,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申请新增工业用地,并在我区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招商入驻具体扶持措施
1.第一类新入驻的制造业企业。
(1)企业采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进行生产的,区政府给予5000㎡以下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15元(其中租赁在太湖园区、东海镇的企业补助不超过6元;租赁在华林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补助不超过12元;租赁在市区的企业补助不超过15元),补贴期限3年,补贴兑现时间为企业年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之日起。对该入驻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超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三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所得分年度奖励,即:以当年度3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的三大税区级所得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以90%奖励,第三年给予80%奖励。对于租赁面积超过5000㎡的大项目,税收基数等比例提高。
(2)对鞋业、食品、工艺美术、电子信息四大支柱及战略新兴(节能环保、软件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和新材料)予以重点扶持。新招商入驻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自主品牌生产且有培育潜力、具市场影响力的企业,给予2年品牌培育期,自入驻之日起按第1条的房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第三年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1年房租补贴,并给予超出部分三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所得分年度奖励,即:以当年度1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的三大税区级财力所得第一年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给予以90%奖励,第三年给予80%奖励。
以上奖励自该企业向政府申请新增用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即取消三年内剩余期限的财政奖励。
(3)需征地扩大再生产的,优先予以准入。
(4)通过购置、拍卖取得现有工业厂房的企业,给予购置厂房所缴纳税收的区级所得财力100%予以奖励。
2.第二类新入驻的制造业企业
严格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重点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的意见》执行。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建设,对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优先准入,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两年半达产的,区级财政按二年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和新购设备)的2%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第一类、第二类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企业年度新增设备(含设备软件支撑投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省或市两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设备投资额的5%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自获得补助的年度起五年内不得外迁,若外迁,区政府对该项目补助予以收回。
4.新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企业优先安排各级补助政策,包含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品牌奖励、创新补助、开拓市场、融资租赁、土地房产税即征即奖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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